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07月06日22时许,孙某某驾驶一辆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张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潘镇寨张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孙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53.66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 李学彦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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