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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贵HR****号小型轿车载吴某某由岑巩县高速收费站驶入沪昆高速后向凯里方向行驶,同日20时52分许,车辆行驶至凯里市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交警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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