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开阳县**社区**碑方向往开阳县**医院方向行驶,途经开阳县**社区**路段时,与驾驶人吴某某驾驶停靠在路边贵A****7号小型轿车相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经处警民警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111.8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封存备检。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4.9mg/100ml。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口户籍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回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341号检验报告及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送达回执;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164.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川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738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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