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49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区**镇***村**组**号,住迁西县**小区**北区**楼**单元。2020年 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B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迁西县三抚线白庙子收费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8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顿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说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到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查获经过光盘。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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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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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赵玉柱 202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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