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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90********,汉族,初中,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公安网查询被告人孙某某无犯罪记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10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案发时被告人持有C1驾驶证),沿海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那达慕街交汇处北300米处,被锡林浩特市交管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交管民警口头将孙某某传唤至锡林浩特市交管大队,经二连浩特市国际旅行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宋国彬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二连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61号;

4、勘验、检查等笔录:行政处罚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牟卫利

           书记员:敖日格乐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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