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龙王派出所管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在长春市二道区沿临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公路立交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 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王 琳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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