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林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朋友在家中喝酒,于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3****号车,在**林场**队与刘某某停驶的辽NN****号车发生碰撞后,继续行驶至**林场**队**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向刘某某赔付3000元并已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0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39****;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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