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巷**号,现住高密市**街道**小区**号**室。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夷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夷安大道与凤凰大街路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