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A0Q***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依兰县松花江大桥时,与前方大车司机发生口角,该司机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6mg /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安6900测试仪检验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 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杰
检察官助理:王梦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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