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伊带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66********,汉族,无职业,现住大箐山县**镇**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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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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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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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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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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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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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大箐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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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 年4 月30 日12 时至13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喝了一杯40 度散装白酒和一瓶啤酒。饮酒后,孙某某驾驶黑F**号小型汽车去圆通取快递,行驶到朗乡镇中心大街日丰家具门前路段时被朗乡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孙某某每百毫升乙醇含量134 毫克,朗乡林业职工医院于案发当日提取孙某某血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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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 物证:现场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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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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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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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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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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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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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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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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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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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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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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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
罚金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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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镇**楼;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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