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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伊带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66********,汉族,无职业,现住大箐山县**镇**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0501

拘    留(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大箐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事实

2020 年4 月30 日12 时至13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喝了一杯40 度散装白酒和一瓶啤酒。饮酒后,孙某某驾驶黑F**号小型汽车去圆通取快递,行驶到朗乡镇中心大街日丰家具门前路段时被朗乡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孙某某每百毫升乙醇含量134 毫克,朗乡林业职工医院于案发当日提取孙某某血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 物证:现场照片(  )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认罪认罚(√)坦白(√)自首(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前科(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罚金

10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镇**楼;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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