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2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黑M****9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青冈县**镇**蔬菜水果超市门前自南向北倒车时,车辆右后部与王某某停驶在**蔬菜水果超市门前的黑E****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右侧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73.3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冈县德胜乡恒升村富家岗屯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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