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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77 ** ** **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社区**组。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独自在家中喝了四两白酒。同日14时20分许,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富士达牌两轮摩托车从家出发前往梅里斯区里取快递,沿华丰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梅里斯路消防队东侧时,被梅里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检测值为97.4mg/100ml。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03月28日被梅里斯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贺彬

2020年6月5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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