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高中,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W****小型皮卡,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建民路家客福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资料、认罪认罚材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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