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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9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2012年因嫖娼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轿车从本市闵行区**路**弄**饭店后门处行驶至该店前门,欲在此等候代驾,因妨碍了后方曹某某的车辆通行,故二人发生口角,后曹拨打110报警,孙某某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mg/ml。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车的事实。

2、民警赖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抓获情况》,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5mg/ml。

4、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相关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有驾驶资格及车辆的行驶资格。

5、公安机关调取的《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劣迹。

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车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197****)。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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