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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乡**村,住蒙自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大中型拖拉机沿阁学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于21时10分许行驶至蒙自市城区**街**路交叉口路段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云*****警号大型专用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53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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