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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于2017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7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因违法超分未处理、未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学习及考试,驾驶证被停用,孙某某通过向他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照片的方式,伪造了驾驶证并使用。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力帆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R****0),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站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0毫克/100毫升。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孙某某持有的驾驶证为假。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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