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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南昌市新建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和其朋友孙某乙等人在某酒店吃晚饭的过程中饮用了啤酒,之后其驾车从酒店出发送朋友回家,在开到新建区长堎镇子实路和长堎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处遇见交警查岗,之后被交警带离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何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8月17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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