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村**社(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14时44分许, 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吉林市丰满区旺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详细信息等;
(三)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四)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喜成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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