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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通河县******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3时47分,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伊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通河县通河镇大通河大街交汇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截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7.2816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鑫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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