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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楼**单元**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N*****的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朝阳大道与蒲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测,孙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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