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牌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981M段驶入対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杨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的陕E****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擦刮,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酿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一起,孙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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