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北方互感器厂工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A****F牌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普兰店区交通局前路段时,车辆侧滑与其对向张某某驾驶的辽B****J牌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大正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0461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9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违法驶过交通标线,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代理检察员: 梅 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07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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