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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乡**村**号,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室,系山东**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12月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0时39分,被告人孙某甲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花园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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