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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时35分,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在孟津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毫克/100毫升。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洛阳市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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