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高中,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凤台县**乡**村**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并于同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09时20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D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S308线69KM300M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在凤台县**乡**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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