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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379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宿州市**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线**公里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点,停车后让坐在副驾驶的刘某某下车,自己坐到副驾驶位置,谎称是刘某某驾驶车辆,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带至办案点询问时如实供述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后被民警带至皖宿州市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2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应从重处罚。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路海燕现被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9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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