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79********,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路**号**室,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小区**室,无业,大专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00时5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的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民警当即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7月31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艳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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