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镇居委会*组。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淮南市公安局杨公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某于10月11日00时46分许,在102省道86公里处(杨公镇街道路段)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至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10月1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南市公安局杨公派出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抽血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淮南市公安局杨公派出所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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