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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5********,汉族,初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县**镇交警中队东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左转弯的皖L*****号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萧县公安局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其驾驶皖L*****号牌面包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路段左转弯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身上有酒味。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9月14日早上其在家饮用了白酒,上午8时30分许,其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交警中队东100米处时,与一辆左转弯的面包车相撞。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26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位于萧县**镇**街道。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应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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