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15时40分许,在G203公路安达市路段180KM+500M处,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冯万友驾驶的黑M****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4挂)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77mg/100ml。经安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黑M****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右前侧与黑M****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发生过接触。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由孙某某负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舟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