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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镇**街**组**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二路与供水公司路口西侧100米处时,与停在此处的被害人毕某某驾驶的鲁E*****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0.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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