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山东省临清市**庄街道**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15时许,驾驶鲁******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清市永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温泉路口处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后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华美院区对孙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接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1张;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云光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庄街道**屯**号,电话:1876357****;
2、卷宗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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