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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单县**镇**村**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4时50份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单县老定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单县**路**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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