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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2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2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人孙某某醉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小型轿车在平度市乡村道路南村镇东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泉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双泉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2019年10月24日,经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26日,经对孙某某案发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19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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