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定砀路48KM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6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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