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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1********,户籍地**省**市**区,现住**市**区**乡**街**号,系农民。该于2019年9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行政处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0的灰色思域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山南路一幼幼儿园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89mg/100ml、93mg/100ml。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区**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证据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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