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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4时10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沪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中医院附近行驶至平乡县电力局,进入电力局院内后将办公大楼玻璃门撞坏。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70.1mg/100ml,被撞毁玻璃门价值3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沪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网上信息查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补正说明等;6.事故现场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拘留在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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