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3时2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S66****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北工业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石北工业路岗西路北1米右转弯的时候,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头腹联合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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