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63********,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辽B****7号二轮摩托车沿英楼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英楼线17km+200m处(庄河市黑岛镇敬老院门前路段),与正在倒车的孙某乙驾驶的辽B****5号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孙某甲受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孙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6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甲和孙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陈晓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后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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