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3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其名下的粤B35****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秋宝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检察官助理:胡慧浓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4.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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