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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3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张玲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新乡市解放路与新建街交叉口向西1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孙某某带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19年11月11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6.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2010之规定, 被告人孙某某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的黑色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半身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钮 娜

检察官助理:李云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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