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街**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与长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孙某某对该鉴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同餐人)证言,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高阳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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