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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63********,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现住本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12分,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T*****黑色奥迪牌A6轿车行驶至安平县中心路与红旗街交叉口时,被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8mg/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任珊珊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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