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06月05日23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MW852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乡村公路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店北村路段时,因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勒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