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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68********,汉族,高中学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3****号轿车沿泊头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街**路口西侧二十米处时,与前方顺向的行人相撞,后又与停放在**大街的冀6****号小客车相撞,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258.84mg/100ml,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晓倩、赵松泽、唐立禧等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广潮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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