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西二环建国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恺
检察官助理:李雪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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