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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4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14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邱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9月23日投案,同日被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邱县**镇**饭店喝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邯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3公里**米处,被交通巡逻民警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睢景全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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