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回族,中专毕业,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2014年6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街返回其家途中,行至卢氏县**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豫****号二轮摩托车相挂,造成张某某受伤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6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血醇含量鉴定意见;3、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述;4、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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