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河南省济源市**有限公司职工,住济源市**办事处**街**楼**单元六楼南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UB****号牌小型轿车沿济源市沿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与姚某某驾驶豫U3****号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沿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潭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ml/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同被害人姚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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