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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县**街道**村**村**号。前科:2017年10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交警支队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4月20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孙某某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0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浙******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路安健停车场门口路段,与周某驾驶的浙******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达醉酒标准。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孙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20年12月0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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